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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99號

原告
簡雪妃
原告
劉公明
原告
郭淑蘭
原告
黃紫沛
原告
劉新曦
原告
鄒霞萍
原告
翁淑貞
原告
蔡婉純
原告
張鴻榮
原告
潘蕙玲
原告
賴習
原告
方淑芬
原告
陳筠棋
原告
傅珮玲
原告
蔡承劭
原告
徐鳳華
原告
廖素足
原告
許惠琪
原告
陳怡光
原告
謝穎如
原告
蔡欣玲
原告
李國賢
原告
陳小美
原告
陳欣君
原告
宋瑞祥
原告
周冠廷
原告
陳嘉曄
原告
王孝勤
原告
吳致瑋
原告
黃映雪
原告
湯翼嘉
原告
劉謙
原告
康鈴艷
原告
盧春寶
原告
陳藝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曾怡菁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
被告
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林曼麗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俊文律師
參加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訴訟代理人
張文香
參加人
雷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辛得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說明就原告請求金額是否爭執。

三、原告及參加人應說明原始設計中橫送傳送軸與定位板之間隙為多少公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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