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07號
- 原告
- 鏵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三進
- 訴訟代理人
- 徐建光律師
- 被告
- 冠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燕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9日
下午4點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103年7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㈠、兩造是否曾依系爭和解書第3條第1款之約定,就價金保留款新台幣200萬元之給付方式進行協商?如有,請具體說明協商時間、內容、代表協商之人,並提出相關文件為佐。
被告應於103年7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所指系爭和解書第3條第1款約定就系爭保留款之具體待協商事項究竟為何?請簡略逐一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