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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07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07號

原告
鏵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三進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告
冠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燕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9日

 下午4點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103年7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㈠、兩造是否曾依系爭和解書第3條第1款之約定,就價金保留款新台幣200萬元之給付方式進行協商?如有,請具體說明協商時間、內容、代表協商之人,並提出相關文件為佐。

被告應於103年7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所指系爭和解書第3條第1款約定就系爭保留款之具體待協商事項究竟為何?請簡略逐一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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