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林玲玉
- 法定代理人郭淑芳、許勝發
- 當事人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19號原 告 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芳 訴訟代理人 周方慰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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