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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3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33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智成
被告
陞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王柏靖
被告
人 橋區戶政事務所)
被告
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被告
劉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明德」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文進」。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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