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3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許智成
- 被告
- 陞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王柏靖
- 被告
- 人 橋區戶政事務所)
- 被告
- 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進
- 被告
- 劉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明德」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文進」。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