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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3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33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智成
被告
陞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王柏靖
被告
人 橋區戶政事務所)
被告
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被告
劉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日為民國101年8月30日,而被告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係早於原告起訴前之101年7月20日即為陳文進,並非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法定代理人有變更,是不符承受訴訟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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