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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44號

原告
宏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瑭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廖培智
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被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沛興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被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興俊

      施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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