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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5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50號

原告
台灣泰科消防保安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漢Yeong.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謝淑芳律師

      陳彥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0日所為之101年度重訴字第850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應繳裁判費2134萬703元後,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134萬20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繳裁判費213萬47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13萬420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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