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50號
- 原告
- 台灣泰科消防保安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漢Yeong.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玲律師
謝淑芳律師
陳彥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0日所為之101年度重訴字第850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應繳裁判費2134萬703元後,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134萬20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繳裁判費213萬47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13萬420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