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50號
- 原告
- 台灣泰科消防保安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漢Yeong.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淑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 被告
-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茂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