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63號
- 原告
- 青田音樂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婉文
- 原告
-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耕宇
- 法定代理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炳煌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朱日銓律師
- 被告
- 張韶涵 住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玲律師
許惠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
10日下午2 點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102年11月25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㈠陳報自兩造簽訂系爭契約時起迄今發行專輯(包括單曲)之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明(請表列)。
㈡陳報自兩造簽訂系爭契約時起迄今為被告接洽之演出、代言等各項活動之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明(請表列)。
被告應於102年11月25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㈠被告關於原告青田公司9 年餘僅發行6 張專輯,不符市場慣例,怠於履行系爭契約,延宕被告演藝事業之抗辯,是否再為舉證?
㈡被告抗辯原告福茂公司遲延給付演唱會款,請具體說明遲延給付演唱會款之場次、時間、金額等,並提出相關證明(請表列)。
㈢被告抗辯業已依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合法終止系爭契約,則被告有無同條第2 項但書所定因非可歸責被告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