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徐翊銘、即是美築有限公司、黃美築、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汪添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84號原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被 告 即是美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築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 被 告 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添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零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玖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拾萬壹仟零玖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尚欠新台幣伍拾伍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鍾雯芳 附件: 經查,依原告提出兩造間包含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在內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示,原告係以總價新台幣(下同)269,000,000元購 買包含附表所示不動產在內之臺北市○○○路266巷28號全棟建 物暨所坐落土地(6層),由於兩造於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並 未針對各樓層房屋約定買賣價金,爰以全棟6層樓之比例,計算 其中3樓、4樓(即附表所示房屋、土地)之買賣交易價額應為 89,666,666元(269,000,00062=89,666,666.66元),並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附表一、 ┌──┬─────┬──┬───┬────┬────┐ │ │ │ │ │ │ │ │編號│土地地號 │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搭配建號│ │ │ │ │平方公│ │ │ │ │ │ │尺 │ │ │ │ │ │ │ │ │ │ ├──┼─────┼──┼───┼────┼────┤ │ 1 │臺北市中山│建 │451.29│10000 分│6285 │ │ │區○○段 │ │ │之1475 │ │ │ │41-10地號 │ │ │ │ │ ├──┼─────┼──┼───┼────┼────┤ │ 2 │臺北市中山│建 │451.29│10000 分│6286 │ │ │區○○段 │ │ │之1475 │ │ │ │41-10地號 │ │ │ │ │ └──┴─────┴──┴───┴────┴────┘ 附表二、 ┌──┬─────┬─────┬───┬─────┬──────┐ │ │ │ │ │ │ │ │編號│建號 │建物門牌 │建物面│附屬建物用│共同使用部分│ │ │ │ │積(平│途、面積(│ │ │ │ │ │方公尺│平方公尺)│ │ │ │ │ │) │ │ │ ├──┼─────┼─────┼───┼─────┼──────┤ │ 1 │臺北市中山│臺北市樂群│125.02│陽台13.14 │金泰段6290建│ │ │區○○段 │二路266 巷│ │雨遮16.16 │號,面積: │ │ │6285建號 │28號3樓 │ │ │196.82平方公│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10000 分之│ │ │ │ │ │ │1625 │ │ │ │ │ │ │金泰段6291建│ │ │ │ │ │ │號,面積: │ │ │ │ │ │ │394.68平方公│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10000 分之│ │ │ │ │ │ │1475 │ │ │ │ │ │ │金泰段6292建│ │ │ │ │ │ │號,面積: │ │ │ │ │ │ │236.26平方公│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14分之2 │ ├──┼─────┼─────┼───┼─────┼──────┤ │ 2 │臺北市中山│臺北市樂群│125.02│陽台13.14 │金泰段6290建│ │ │區○○段 │二路266 巷│ │雨遮16.16 │號,面積: │ │ │6286建號 │28號4樓 │ │ │196.82平方公│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10000 分之│ │ │ │ │ │ │1625 │ │ │ │ │ │ │金泰段6291建│ │ │ │ │ │ │號,面積: │ │ │ │ │ │ │394.68平方公│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10000 分之│ │ │ │ │ │ │1475 │ │ │ │ │ │ │金泰段6292建│ │ │ │ │ │ │號,面積: │ │ │ │ │ │ │236.26平方公│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14分之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