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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動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管靜怡

  • 當事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84號原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是美築有限公司、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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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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