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84號原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是美築有限公司、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