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01號
- 原告
-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魏陳秀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高明
- 被告
- 佳舫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照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運轉實業有限公司、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