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發放股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04號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浩欽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被 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被 告 廖振鐸 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放股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得否提起本件請求發放股利等之訴,視被告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召開之股東常會(下稱系爭股東常會)承認案二、承認99年度盈餘分配案是否存在而定,此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訴外人廖文鐸已另訴對被告等人提起確認系爭股東常會不成立或撤銷訴訟,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今查明該確認股東權存在訴訟,業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129號、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字第677 號判決、最高法院105 台抗字第37號裁定確定,有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129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全卷可按,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