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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04號

請求發放股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04號

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浩欽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被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被告
廖振鐸
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放股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得否提起本件請求發放股利等之訴,視被告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召開之股東常會(下稱系爭股東常會)承認案二、承認99年度盈餘分配案是否存在而定,此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訴外人廖文鐸已另訴對被告等人提起確認系爭股東常會不成立或撤銷訴訟,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今查明該確認股東權存在訴訟,業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129號、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字第677 號判決、最高法院105 台抗字第37號裁定確定,有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129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全卷可按,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04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發放股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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