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7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677號
- 上訴人
- 廖振鐸
- 被上訴人
- 廖文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第471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上訴人於104年7月27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