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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77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彭昭芬蕭錫証鄭佾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677號

上訴人
廖振鐸
被上訴人
廖文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第471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上訴人於104年7月27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7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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