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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匡偉蘇嘉豐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13號

原告
傅清河
原告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周南君
訴訟代理人
莊秀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 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97年度易字第3717號刑事訴訟事件,對被告林文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林文昌給付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及利息,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1年6月20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嗣原告於102年4月26日具狀追加李素珠、林靜嬪為被告(見本院卷第115頁),另於102年10月14日具狀追加黃美麗、洪碧霞、財團法人蒙特梭利啟蒙研究基金會、蒙特梭利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見本院卷第139頁),並追加依照民法不當得利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李素珠、林靜嬪、黃美麗、洪碧霞、財團法人蒙特梭利啟蒙研究基金會、蒙特梭利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文昌應連帶給付原告15,000,000元及利息。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於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後,追加請求權基礎,並追加林素珠、林靜嬪、黃美麗、洪碧霞、財團法人蒙特梭利啟蒙研究基金會、蒙特梭利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連帶給付前揭金額之聲明部分,均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經核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4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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