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25號原 告 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寶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被 告 竹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方秀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佑寰律師 楊曉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竹齊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竹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