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52號
- 原告
- 陳世上
陳世鎮
陳美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99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