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5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52號

原告
陳世上

陳世鎮

陳美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99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