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世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52號原 告 陳世上 陳世鎮 陳美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9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99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