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87號
- 上訴人
- 洪祖祺
- 訴訟代理人
- 李淵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釧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987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19,55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8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釧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987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19,55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