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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薛中興張宇葭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95號

原告
周信義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盈穎
被告
新生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 億2,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 萬6,00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欠104 萬5,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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