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95號
- 原告
- 周信義
- 訴訟代理人
- 呂秋𧽚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盈穎
- 被告
- 新生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 億2,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 萬6,00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欠104 萬5,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