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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金字第13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祖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鄧雅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薇律師
被告
弘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芫(即清算人)
被告
紘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明(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被告弘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紘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部分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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