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金字第13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陳祖望律師 鄧雅仁律師 魏薇律師 被 告 弘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芫(即清算人) 被 告 紘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明(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被告弘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紘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部分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5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