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興奇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冠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2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3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100年12月15日 │74,741元 │AI0000000 ││ │公司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