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1號聲 請 人 陳文彬即陳金德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3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9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羅郁婷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001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 │1 │1000 │ ├──┼───────────────┼────────┼───┼───┤ │002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 │1 │1000 │ ├──┼───────────────┼────────┼───┼───┤ │003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 │1 │1000 │ ├──┼───────────────┼────────┼───┼───┤ │004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 │1 │1000 │ ├──┼───────────────┼────────┼───┼───┤ │005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1 │1000 │ ├──┼───────────────┼────────┼───┼───┤ │006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1 │1000 │ ├──┼───────────────┼────────┼───┼───┤ │007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 ├──┼───────────────┼────────┼───┼───┤ │008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 ├──┼───────────────┼────────┼───┼───┤ │009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1 │1000 │ ├──┼───────────────┼────────┼───┼───┤ │010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3-NX-17411-0 │1 │549 │ ├──┼───────────────┼────────┼───┼───┤ │011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NX-38060-5 │1 │366 │ ├──┼───────────────┼────────┼───┼───┤ │012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5-NX-52494-6 │1 │133 │ ├──┼───────────────┼────────┼───┼───┤ │013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X-67423-0 │1 │148 │ ├──┼───────────────┼────────┼───┼───┤ │014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7-NX-79096-3 │1 │257 │ ├──┼───────────────┼────────┼───┼───┤ │015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8-NX-86851-4 │1 │323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