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17號聲 請 人 傅越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1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3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鄭雅雲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1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001 │金亨餐飲有限公司│大台北商業銀│100年3月10日│24,607元 │128318 │ │ │ │行中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