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19號聲 請 人 強生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熊 代 理 人 姜梅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妤甄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1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三本診所 蕭勝明│第一商業銀行│101年3月31日│7,400元 │CA0000000 │ │ │ │永春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