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27號聲 請 人 晶晟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4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2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100年10月20日 │11,550元 │AR0000000 │ │ │ │司 李森田 │永春分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