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37號
- 聲請人
- 可傑製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哲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37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光晟旅行社股│國泰世華商業│100年9月18日│15,000元│DN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銀行松江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