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42號
- 聲請人
- 力尹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42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亞熱帶事業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0年5月31日│新臺幣 │BP0000000 ││ │有限公司 │松山機場分行 │ │201,59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