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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4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42號

聲請人
力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42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亞熱帶事業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0年5月31日│新臺幣 │BP0000000 ││ │有限公司 │松山機場分行 │ │201,591元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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