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顏紫玫
- 代理人
- 顏宏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6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001 │高林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 │1 │70 │├──┼────────┼────────┼───┼──┤│002 │高林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0000-0 │1 │382 │├──┼────────┼────────┼───┼──┤│003 │高林股份有限公司│0090NX0000000-0 │1 │159 │├──┼────────┼────────┼───┼──┤│004 │高林股份有限公司│0093NX0000000-0 │1 │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