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6號聲 請 人 顏紫玫 代 理 人 顏宏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邱美嫆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6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 │001 │高林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 │1 │70 │ ├──┼────────┼────────┼───┼──┤ │002 │高林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0000-0 │1 │382 │ ├──┼────────┼────────┼───┼──┤ │003 │高林股份有限公司│0090NX0000000-0 │1 │159 │ ├──┼────────┼────────┼───┼──┤ │004 │高林股份有限公司│0093NX0000000-0 │1 │9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