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80號
- 聲請人
- 無患子生技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高榮
- 代理人
- 陳良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6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080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001 │微積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100年2月15日 │115,000元 │MSA0000000 ││ │ 曾 恒 │生分行 │ │ │ │├──┼─────────┼─────────┼───────────┼─────────┼────────┤│002 │桑士達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101年1月17日 │12,900元 │GD0000000 ││ │ 蔡財源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