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85號聲 請 人 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蔭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2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6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楊茗瑋 ┌──────────────────────────────────────────┐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085號 │ ├──┬──────┬──────┬──────┬──────┬──────┬────┤ │編號│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中國航運股份│合作金庫商業│101年2月15日│101年3月15日│50,000,000元│F0000000│ │ │有限公司 │銀行自強分行│ │ │ │ │ │ │彭蔭剛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