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85號
- 聲請人
- 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蔭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2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6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085號 │├──┬──────┬──────┬──────┬──────┬──────┬────┤│編號│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 │中國航運股份│合作金庫商業│101年2月15日│101年3月15日│50,000,000元│F0000000││ │有限公司 │銀行自強分行│ │ │ │ ││ │彭蔭剛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