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94號聲 請 人 儒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杰仁 代 理 人 黃慧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蔡雲璽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9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仁和分│100年11月25日 │70,875元 │HN0000000 │ │ │ │司 隋鐵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