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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0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08號

聲請人
華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傑
訴訟代理人
蔡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08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華頡科技股份有限公│華泰商業銀行│91年9月20日 │153,510元 │AA0000000 ││ │司 劉仁傑 │和平分行 │ │ │ │├──┼─────────┼──────┼──────┼─────┼─────┤│002 │華頡科技股份有限公│華泰商業銀行│91年9月20日 │157,920元 │AA0000000 ││ │司 劉仁傑 │和平分行 │ │ │ │├──┼─────────┼──────┼──────┼─────┼─────┤│003 │華頡科技股份有限公│華泰商業銀行│91年9月25日 │159,600元 │AA0000000 ││ │司 劉仁傑 │和平分行 │ │ │ │├──┼─────────┼──────┼──────┼─────┼─────┤│004 │華頡科技股份有限公│華泰商業銀行│91年10月8日 │189,000元 │AA0000000 ││ │司 劉仁傑 │和平分行 │ │ │ │├──┼─────────┼──────┼──────┼─────┼─────┤│005 │華頡科技股份有限公│華泰商業銀行│91年9月27日 │156,450元 │AA0000000 ││ │司 劉仁傑 │和平分行 │ │ │ │├──┼─────────┼──────┼──────┼─────┼─────┤│006 │華頡科技股份有限公│華泰商業銀行│91年9月27日 │131,250元 │AA0000000 ││ │司 劉仁傑 │和平分行 │ │ │ │├──┼─────────┼──────┼──────┼─────┼─────┤│007 │華頡科技股份有限公│華泰商業銀行│91年10月15日│163,800元 │AA0000000 ││ │司 劉仁傑 │和平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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