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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1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18號

聲請人
德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118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鹿特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1年2月29日│13萬2700元 │GD0000000 ││ │ │仁愛路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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