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18號
- 聲請人
- 德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118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鹿特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1年2月29日│13萬2700元 │GD0000000 ││ │ │仁愛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