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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2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許純芳陳婷玉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24號

聲請人
群彩數位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紫姈
代理人
杜燕蓉 祝新北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24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101年1月2日 │218,626元 │GD0000000 ││ │有限公司 馮聖欽│東台北分行 │ │ │ │├──┼────────┼──────┼──────┼─────────┼─────┤│002 │伸地實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1年1月2日 │35,776元 │GD0000000 ││ │公司 馮廖若梅 │東台北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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