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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3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33號

聲請人
久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豐
代理人
許羽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33號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吳明昭│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城│100年10月30日 │10,660元 │0000000 ││ │ │中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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