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33號
- 聲請人
- 久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豐
- 代理人
- 許羽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33號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吳明昭│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城│100年10月30日 │10,660元 │0000000 ││ │ │中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