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43號聲 請 人 鄭珺月即鄭爾舜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吳純敏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4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1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2ND-10708-8 │股票│1 │1000│ ├──┼──────────┼───────┼──┼──┼──┤ │002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2ND-10709-6 │股票│1 │1000│ ├──┼──────────┼───────┼──┼──┼──┤ │003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2NX-8153-7 │股票│1 │6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