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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請人
矽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彥文
代理人
陳勁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001 │矽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1至85-NX-000007│7 │500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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