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矽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彥文
- 代理人
- 陳勁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001 │矽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1至85-NX-000007│7 │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