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81號聲 請 人 孫文琪即孫丕山之. 法定代理人 范慧玲 代 理 人 陳貴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洪仕萱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8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7GX0000000-0 │ │1 │200 │ │ ├──┼───────────────┼──────────────┼────┼───┼────┼───┤ │00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7CX0000000-0 │ │1 │100 │ │ ├──┼───────────────┼──────────────┼────┼───┼────┼───┤ │00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8GX0000000-0 │ │1 │31 │ │ ├──┼───────────────┼──────────────┼────┼───┼────┼───┤ │00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8CX0000000-0 │ │1 │13 │ │ ├──┼───────────────┼──────────────┼────┼───┼────┼───┤ │005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9GX0000000-0 │ │1 │26 │ │ ├──┼───────────────┼──────────────┼────┼───┼────┼───┤ │006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9GX0000000-0 │ │1 │36 │ │ ├──┼───────────────┼──────────────┼────┼───┼────┼───┤ │007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0CX0000000-0 │ │1 │24 │ │ ├──┼───────────────┼──────────────┼────┼───┼────┼───┤ │008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1GX0000000-0 │ │1 │64 │ │ ├──┼───────────────┼──────────────┼────┼───┼────┼───┤ │009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2GX0000000-0 │ │1 │49 │ │ ├──┼───────────────┼──────────────┼────┼───┼────┼───┤ │010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3GX0000000-0 │ │1 │81 │ │ ├──┼───────────────┼──────────────┼────┼───┼────┼───┤ │01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4GX0000000-0 │ │1 │62 │ │ ├──┼───────────────┼──────────────┼────┼───┼────┼───┤ │01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5GX0000000-0 │ │1 │68 │ │ ├──┼───────────────┼──────────────┼────┼───┼────┼───┤ │01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6GX0000000-0 │ │1 │37 │ │ ├──┼───────────────┼──────────────┼────┼───┼────┼───┤ │01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 │1 │94 │ │ ├──┼───────────────┼──────────────┼────┼───┼────┼───┤ │015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 │1 │1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