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86號聲 請 人 東方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代 理 人 許嘉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妤甄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8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台灣保麗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0年11月25日 │17,325元 │AZ0000000 │ │ │司 久保晴義 │中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