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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8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匡偉曾育祺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89號

聲請人
五鳳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代理人
李珮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89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黃美娥│華南商業銀│101年4月25日│7,000元 │GD0000000 ││ │ │行忠興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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