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89號聲 請 人 五鳳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代 理 人 李珮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1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林玉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89號│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黃美娥│華南商業銀│101年4月25日│7,000元 │GD0000000 │ │ │ │行忠興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