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23號
- 聲請人
- 安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素惠
- 訴訟代理人
- 李麟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0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7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23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101年3月2日 │355,691元 │CD0000000 ││ │ │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