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請人
遊藝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訴訟代理人
張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5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萊爾富國際股份│安泰商業銀行│民國100年3月│3,172,709元 │AB0000000 ││ │有限公司 │信義分行 │15 日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