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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7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瑜鳳林秀圓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77號

聲請人
花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77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花易購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1年3月25日│43,070元 │AD0000000 ││ │陳錦潭 │公館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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