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77號
- 聲請人
- 花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77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花易購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1年3月25日│43,070元 │AD0000000 ││ │陳錦潭 │公館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