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79號
- 聲請人
- 薈眾電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昭明
- 代理人
- 賴金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7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三津科技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101年1月5日 │61,150元 │DA0000000 ││ │限公司 黃國典│銀行館前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