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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7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79號

聲請人
薈眾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昭明
代理人
賴金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7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三津科技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101年1月5日 │61,150元 │DA0000000 ││ │限公司 黃國典│銀行館前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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