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0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許純芳陳婷玉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07號

聲請人
富利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維梯
代理人
楊宜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0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001 │富利達開發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世│101年2月27日│220,000元 │BG0000000 ││ │公司彭維梯 │貿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