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07號
- 聲請人
- 富利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維梯
- 代理人
- 楊宜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0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001 │富利達開發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世│101年2月27日│220,000元 │BG0000000 ││ │公司彭維梯 │貿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