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2號
- 聲請人
- 林進財即立群實業社
- 代理人
- 謝淳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安彬貿易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100年8月10日│54萬1210元 │HN0000000 │├──┼─────────┼───────────┼──────┼─────────┼─────┤│002 │安彬貿易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100年8月25日│2萬7061元 │HN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