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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請人
林進財即立群實業社
代理人
謝淳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安彬貿易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100年8月10日│54萬1210元 │HN0000000 │├──┼─────────┼───────────┼──────┼─────────┼─────┤│002 │安彬貿易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100年8月25日│2萬7061元 │HN00000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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