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2號聲 請 人 林進財即立群實業社 代 理 人 謝淳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蔡雲璽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安彬貿易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100年8月10日│54萬1210元 │HN0000000 │ ├──┼─────────┼───────────┼──────┼─────────┼─────┤ │002 │安彬貿易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100年8月25日│2萬7061元 │HN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