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3號
- 聲請人
- 登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源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100年11月21日、100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第133號│├──┬───┬────────┬─────┬──────┬─────┬───┤│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金 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新台幣)│ │ │利期間│├──┼───┼────────┼─────┼──────┼─────┼───┤│001 │黃若綺│陽信商業銀行新店│5,670元 │100年7月10日│AD0000000 │3個月 ││ │ │分行 │ │ │ │ │├──┼───┼────────┼─────┼──────┼─────┼───┤│002 │黃若綺│陽信商業銀行新店│7,980元 │100年8月10日│AD0000000 │4個月 ││ │ │分行 │ │ │ │ │├──┼───┼────────┼─────┼──────┼─────┼───┤│003 │黃若綺│陽信商業銀行新店│8,736元 │100年7月10日│AD0000000 │3個月 ││ │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