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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請人
登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源
訴訟代理人
陳文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100年11月21日、100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第133號│├──┬───┬────────┬─────┬──────┬─────┬───┤│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金 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新台幣)│ │ │利期間│├──┼───┼────────┼─────┼──────┼─────┼───┤│001 │黃若綺│陽信商業銀行新店│5,670元 │100年7月10日│AD0000000 │3個月 ││ │ │分行 │ │ │ │ │├──┼───┼────────┼─────┼──────┼─────┼───┤│002 │黃若綺│陽信商業銀行新店│7,980元 │100年8月10日│AD0000000 │4個月 ││ │ │分行 │ │ │ │ │├──┼───┼────────┼─────┼──────┼─────┼───┤│003 │黃若綺│陽信商業銀行新店│8,736元 │100年7月10日│AD0000000 │3個月 ││ │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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