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34號
- 聲請人
- 扶茂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琬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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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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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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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扶茂室內裝修設計有│彰化商業銀行復興分│101年2月15日 │26,250元 │HN0000000 │三個│
│ │限公司蕭琬如 │行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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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扶茂室內裝修設計有│彰化商業銀行復興分│101年3月15日 │26,250元 │HN0000000 │四個│
│ │限公司蕭琬如 │行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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