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魏式瑜
- 法定代理人蕭琬如
- 原告扶茂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34號聲 請 人 扶茂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琬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鍾雯芳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3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扶茂室內裝修設計有│彰化商業銀行復興分│101年2月15日 │26,250元 │HN0000000 │三個│ │ │限公司蕭琬如 │行 │ │ │ │月 │ ├──┼─────────┼─────────┼───────────┼─────────┼────────┼──┤ │002 │扶茂室內裝修設計有│彰化商業銀行復興分│101年3月15日 │26,250元 │HN0000000 │四個│ │ │限公司蕭琬如 │行 │ │ │ │月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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