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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3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34號

聲請人
扶茂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琬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3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扶茂室內裝修設計有│彰化商業銀行復興分│101年2月15日          │26,250元          │HN0000000       │三個│
│    │限公司蕭琬如      │行                │                      │                  │                │月  │
├──┼─────────┼─────────┼───────────┼─────────┼────────┼──┤
│002 │扶茂室內裝修設計有│彰化商業銀行復興分│101年3月15日          │26,250元          │HN0000000       │四個│
│    │限公司蕭琬如      │行                │                      │                  │                │月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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