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36號
- 聲請人
- 大業化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慶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36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大業化學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1年4月10日│160,800元 │JD0000000 ││ │ │大稻埕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