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46號
- 聲請人
- 銘祥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4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郁弘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1年3月11日│112,838元 │DN0000000 ││ │ │南京東路分行 │ │ │ │└──┴────────┴────────┴──────┴─────┴─────┘